萍鄉市市屬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與勞動力市場基本適應、與企業經濟效益和勞動生產率掛鉤的工資決定和正常增長機制,增強企業活力和競爭力,促進企業高質量發展和跨越式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改革國有企業工資決定機制的意見》(國發〔2018〕16號)、《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改革國有企業工資決定機制的實施意見》(贛府發〔2018〕24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和國家有關收入分配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萍鄉市人民政府授權監管機構和有關部門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及國有控股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工資總額,是指由企業在一個會計年度內直接支付給與本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第四條 企業工資總額實行預算管理,由企業圍繞發展戰略和薪酬策略、生產經營目標和經濟效益情況自主編制,綜合考慮勞動生產率提高和人工成本投入產出率、職工工資水平市場對標等情況,結合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發布的工資指導線和工資增長調控目標,合理確定工資總額。
企業工資總額預算一般按照單一會計年度進行管理,對所處行業經營發展具有周期性特點、收入分配管理規范的企業,可實行跨年度周期工資總額管理,周期一般與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的年度一致。
第五條 工資總額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以市場化改革為方向。實行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企業工資分配制度,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逐步實現國有企業職工工資水平與勞動力市場價位相適應。
(二)堅持以提高經濟效益和勞動生產率為中心。職工工資水平的確定及增長應當與企業經濟效益和勞動生產率的提高相聯系,實現工資能增能減,充分調動職工創效主動性和積極性,不斷優化人工成本投入產出效率。
(三)堅持以分類管理為重點。根據企業的功能定位和所處行業特點,對企業工資總額實施分類管理方式,構建差異化決定機制,引導企業在落實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的同時,發揮國有企業在我市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骨干作用。
(四)堅持以分級管理為主線。按照產權隸屬關系,逐級落實出資人職責,完善國有企業工資總額分級監管體制。堅持出資人依法調控與企業自主分配相結合,以管資本為主履行對企業收入分配的調控職責,維護企業的市場主體地位和收入分配自主權。
第二章 工資總額分類管理
第六條 國有企業工資總額實行分類管理。監管機構或企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監管機構和部門)根據國有資本的戰略定位和發展目標,對不同功能定位的監管企業,結合所處行業特點、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完善情況以及企業內部人力資源管理市場化程度,對工資總額預算實行備案制、核準制。
第七條 商業Ⅰ類企業原則上實行工資總額備案制管理。企業職工工資水平根據企業發展戰略和市場競爭力,通過市場或行業對標科學合理確定,職工工資總額主要與反映經濟效益的利潤總額、經濟增加值、凈資產收益率及其他業績考核指標綜合掛鉤。
第八條 商業Ⅱ類企業原則上實行工資總額核準制管理。對法人治理結構健全、三項制度改革到位、收入分配管理規范的商業Ⅱ類企業,經監管機構和部門同意,可以實行備案制管理。企業職工工資水平參考所處行業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職工工資總額主要與企業利潤總額、營業收入、承擔特殊任務完成率等指標掛鉤。
第九條 公益類企業實行工資總額核準制管理。企業職工工資水平根據提供公共服務的效率能力、結合行業收入分配現狀,參考國民經濟發展宏觀指標、社會平均工資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職工工資總額兼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主要與反映公益性業務的服務質量、成本控制、營運效率和保障能力情況,以及利潤總額等經濟效益指標掛鉤。
第十條 開展落實董事會職權、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等改革試點的企業,根據企業功能定位、行業特點、股權結構、公司治理等情況,經監管機構和部門同意,可實行與改革試點相適應的工資總額備案制管理。
第十一條 對企業因承擔重大戰略任務或重大專項任務、“走出去”戰略、實施科技創新、人才引進等特殊情況支付的工資總額,在堅持企業工資總額增長幅度不超過經濟效益增長幅度的前提下,監管機構或部門可以對有關企業建立工資總額特殊管理清單制度,視情追加或核增工資總額,企業應在年度工資總額預算方案中單獨說明。
第三章 工資總額分級管理
第十二條 國有企業工資總額實行分級管理。監管機構和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制定工資總額管理制度,依法對出資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總體水平進行調控。
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按照收入分配管理的相關政策規定,制定完善符合本企業實際的工資總額管理辦法,依法自主決定企業內部收入分配。
第十四條 實行工資總額備案制管理的企業,由企業根據管理要求,結合實際制定本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制度,科學編制職工年度或周期工資總額預算方案。企業工資總額管理辦法及預算方案經履行企業內部決策程序后,報監管機構和部門事前備案后實施,不再對其工資總額預算方案進行審批。
第十五條 實行工資總額核準制管理的企業,由監管機構和部門根據管理規定,審核確定企業年度或周期工資總額預算方案。
第十六條 工資總額預算經備案或核準后,由企業根據所屬企業功能定位、行業特點和經營性質,按照內部績效考核、薪酬分配制度,組織開展所屬企業工資總額預算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 企業工資總額統計口徑原則上與財務決算合并報表范圍相一致。企業應按照“自下而上、分級編制、逐級匯總”的程序,依據企業國有資產產權隸屬關系,原則上以企業法人為單位,層層組織做好工資總額預算方案編制工作。
第四章 工資總額決定機制
第十八條 國有企業工資總額預算以清算的上年度工資總額為基礎編制。企業按照“效益增工資增、效益降工資降”的同向聯動原則,綜合考慮勞動生產率提高和人工成本投入產出率、職工工資水平市場對標等情況,建立工資總額與經營業績考核指標聯動機制。
(一)企業經濟效益增長的,當年工資總額增長幅度可在不超過經濟效益增長幅度范圍內確定。其中,商業Ⅰ類企業上年職工平均工資達到全國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3倍以上、商業Ⅱ類企業達到2倍以上、公益類企業達到1.5倍以上的,當年工資總額增長幅度應低于同期經濟效益增長幅度,且商業Ⅱ類和公益類企業當年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幅度不得超過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發布的工資增長調控目標;對未完成經濟效益考核目標的,工資總額適當少增。
(二)企業經濟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調整等非經營性因素影響外,當年工資總額原則上相應下降。其中,上年企業職工平均工資未達到全國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70%的,當年工資總額降幅在不超過同期經濟效益降幅的50%范圍內確定。對商業Ⅱ類和公益類企業、按時足額上交國有資本收益的企業以及其他未發生虧損的企業,工資總額可以適當少降或者適度下降。對因中外貿易摩擦或市場價格波動較大導致經濟效益下降、但完成了下達的經濟效益考核目標的,工資總額可以不降。
(三)剔除受政策調整等非經營性因素影響后,企業未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工資總額不得增長,或者適度下降。其中,國有資產減值幅度超過10%的,當年工資總額降幅不低于5%。
第十九條 工資總額按年度管理的企業,可從年度經營業績考核指標中選取2-4個指標作為與工資總額聯動的指標。聯動效益指標應包含至少一個經營業績考核的經濟效益指標。商業Ⅰ類企業的經濟效益指標一般以利潤為主,其他指標作為調節指標;商業Ⅱ類企業一般同時考慮利潤和特殊任務完成率等指標;公益類企業一般同時考慮利潤、營業收入或主營業務工作量等指標。
第二十條 工資總額按周期管理的企業,可從年度和任期經營業績考核指標中選取2-4個指標作為與工資總額聯動的指標。聯動效益指標應包含至少1個年度和1個任期的經濟效益指標。商業Ⅰ類企業的經濟效益指標一般以利潤為主,其他指標作為調節指標;商業Ⅱ類企業一般同時考慮利潤和特殊任務完成率等指標。
第二十一條 企業工資總額在預算范圍不發生重大變化的情況下,原則上增人不增資、減人不減資。企業預算范圍發生重大變化的,可以合理增加或減少企業工資總額。
第二十二條 發生兼并、改制、重組等情況的,新增的企業(法人單位),初始工資總額預算原則上以其原主管單位核定的工資總額或以上年度企業經審計的應發工資或市場同水平工資確定的工資總額為基數。
第五章 工資總額管理程序
第二十三條 國有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收入分配政策規定、監管機構和部門有關要求編制工資總額預算。工資總額預算方案履行企業內部決策程序后,于每年4月底報監管機構和部門。
第二十四條 監管機構和部門按照本辦法要求及相關規定,對企業報送的工資總額預算方案進行備案或者核準。對實行核準制管理的企業,在規定的時間內出具相關意見。
對企業工資總額預算方案不符合國家、省和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監管機構和部門將要求企業調整或者重新編報預算方案。
第二十五條 建立國有企業工資總額預算動態監控制度,對企業工資總額發放情況進行跟蹤監測,并且督促企業加強預算執行情況的監督和控制。
第二十六條 國有企業應當嚴格執行經備案或者核準的工資總額預算方案,逐級落實預算執行責任,切實加強內部預算執行情況的跟蹤和監督,確保年度經濟效益目標和工資總額預算目標的實現。
第二十七條 國有企業工資總額預算在執行過程中,預算編制基礎發生重大變化的,可以申請對工資總額預算進行調整。工資總額預算調整情況經履行企業內部決策程序后,報監管機構和部門復核或重新備案。工資總額按年度管理的企業,原則上應當于每年10月底前可調整一次,逾期未報,視作不再調整。工資總額按周期管理的企業,原則上調整不超過兩次,周期最后一年的10月底前可做最后一次調整,逾期未報,視作不再調整。已選定的與工資總額聯動的指標不可調整,但相關聯動數據可調整。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調整。
1、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發生重大調整的;
2、市場環境發生重大變化的;
3、企業發生分立、合并等重大資產重組行為的;
4、其他特殊情況。
第二十八條 工資總額按照年度管理的企業應當按照清算工作要求于每年4月底向監管機構和部門提交上年工資總額預算執行情況報告。
工資總額按周期制管理的企業,前兩年均應按年度清算要求提交工資總額情況報告,周期結束后應當按照清算工作要求于周期結束的下一年4月底向監管機構和部門提交周期工資總額預算執行情況報告。
第二十九條 監管機構和部門依據經審計的財務決算數據,參考企業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完成情況,對出資監管企業工資總額預算執行情況、執行國家、省及本市有關收入分配政策等情況進行清算。
第六章 企業內部分配管理
第三十條 國有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工資總額管理的制度體系,實現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和勞動生產率緊密聯系、同向聯動,完善企業內部工資總額能增能減機制。
第三十一條 國有企業應當繼續深化企業內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職工薪酬市場對標體系,構建以崗位價值為基礎、以績效貢獻為依據的薪酬管理制度,堅持按崗定薪、崗變薪變,合理確定各類人員薪酬水平,逐步提高關鍵崗位的薪酬市場競爭力,調整不合理的收入分配差距。
第三十二條 堅持短期與中長期激勵相結合,積極探索實行以鼓勵創新為導向的分配政策,統籌用好員工持股、上市公司持股計劃、科技型企業股權分紅等中長期激勵措施。
第三十三條 逐步完善全口徑人工成本預算管理制度體系,嚴格控制人工成本不合理增長,不斷提高人工成本投入產出效率。統籌規范福利保障制度,嚴格清理規范工資外收入。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關于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企業年金、福利費等相關規定,不得超標準列支。企業效益下降的,應當嚴格控制職工福利費支出。
第七章 工資總額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國有企業應當依法依規合理確定年度工資總額,企業所有工資性支出應當按照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全部納入工資總額核算,不得在工資總額之外列支任何工資性支出,不得違反規定超提、超發工資總額。企業經審計的財務決算合并報表的“應發工資”超過清算工資總額的,均視為超發工資。
第三十五條 工資總額按備案制管理的國有企業,出現違反國家、省及本市關于工資總額管理有關規定的,監管機構和部門將責成企業進行整改,情節嚴重的,除按規定進行處理外,取消備案制管理資格。
第三十六條 國有企業應當健全完善內部監督機制,企業內部收入分配制度、中長期激勵計劃及實施方案等關系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分配事項應當依法依規履行決策程序。強化民主監督,健全內部審核監察機制,企業要將薪酬福利管理作為財務管理和年度審計的重要內容。
第三十七條 市人社局、市財政局、國資監管機構將監管企業工資總額預算執行情況納入監督檢查范圍,必要時進行專項審計。
第三十八條 企業超提超發工資總額超過清算確定的工資總額5%、不超過10%的,按照10%的比例分別扣減違規行為發生年度的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薪酬、財務負責人的績效年薪;企業超提超發工資總額超過清算確定的工資總額10%的,按照超提超發工資總額的實際比例,分別扣減違規行為發生年度的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薪酬、財務負責人的績效年薪。并視違規情形,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企業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建立企業工資分配信息公開制度。國有企業應將職工工資分配情況作為廠(司)務公開的重要內容,在企業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于每年9月底前向職工公開,接受職工監督,同時在本企業或監管機構和部門官方網站向社會如實披露工資總額清算結果和企業上年度應付職工工資總額、職工平均工資水平及增長幅度等信息,接受職工和社會監督。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本市現行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本辦法由市人社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各縣、區監管機構和部門及其所監管的國有企業,可以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與勞動力市場基本適應、與企業經濟效益和勞動生產率掛鉤的工資決定和正常增長機制,增強企業活力和競爭力,促進企業高質量發展和跨越式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改革國有企業工資決定機制的意見》(國發〔2018〕16號)、《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改革國有企業工資決定機制的實施意見》(贛府發〔2018〕24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和國家有關收入分配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萍鄉市人民政府授權監管機構和有關部門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及國有控股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工資總額,是指由企業在一個會計年度內直接支付給與本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第四條 企業工資總額實行預算管理,由企業圍繞發展戰略和薪酬策略、生產經營目標和經濟效益情況自主編制,綜合考慮勞動生產率提高和人工成本投入產出率、職工工資水平市場對標等情況,結合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發布的工資指導線和工資增長調控目標,合理確定工資總額。
企業工資總額預算一般按照單一會計年度進行管理,對所處行業經營發展具有周期性特點、收入分配管理規范的企業,可實行跨年度周期工資總額管理,周期一般與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的年度一致。
第五條 工資總額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以市場化改革為方向。實行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企業工資分配制度,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逐步實現國有企業職工工資水平與勞動力市場價位相適應。
(二)堅持以提高經濟效益和勞動生產率為中心。職工工資水平的確定及增長應當與企業經濟效益和勞動生產率的提高相聯系,實現工資能增能減,充分調動職工創效主動性和積極性,不斷優化人工成本投入產出效率。
(三)堅持以分類管理為重點。根據企業的功能定位和所處行業特點,對企業工資總額實施分類管理方式,構建差異化決定機制,引導企業在落實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的同時,發揮國有企業在我市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骨干作用。
(四)堅持以分級管理為主線。按照產權隸屬關系,逐級落實出資人職責,完善國有企業工資總額分級監管體制。堅持出資人依法調控與企業自主分配相結合,以管資本為主履行對企業收入分配的調控職責,維護企業的市場主體地位和收入分配自主權。
第二章 工資總額分類管理
第六條 國有企業工資總額實行分類管理。監管機構或企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監管機構和部門)根據國有資本的戰略定位和發展目標,對不同功能定位的監管企業,結合所處行業特點、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完善情況以及企業內部人力資源管理市場化程度,對工資總額預算實行備案制、核準制。
第七條 商業Ⅰ類企業原則上實行工資總額備案制管理。企業職工工資水平根據企業發展戰略和市場競爭力,通過市場或行業對標科學合理確定,職工工資總額主要與反映經濟效益的利潤總額、經濟增加值、凈資產收益率及其他業績考核指標綜合掛鉤。
第八條 商業Ⅱ類企業原則上實行工資總額核準制管理。對法人治理結構健全、三項制度改革到位、收入分配管理規范的商業Ⅱ類企業,經監管機構和部門同意,可以實行備案制管理。企業職工工資水平參考所處行業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職工工資總額主要與企業利潤總額、營業收入、承擔特殊任務完成率等指標掛鉤。
第九條 公益類企業實行工資總額核準制管理。企業職工工資水平根據提供公共服務的效率能力、結合行業收入分配現狀,參考國民經濟發展宏觀指標、社會平均工資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職工工資總額兼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主要與反映公益性業務的服務質量、成本控制、營運效率和保障能力情況,以及利潤總額等經濟效益指標掛鉤。
第十條 開展落實董事會職權、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等改革試點的企業,根據企業功能定位、行業特點、股權結構、公司治理等情況,經監管機構和部門同意,可實行與改革試點相適應的工資總額備案制管理。
第十一條 對企業因承擔重大戰略任務或重大專項任務、“走出去”戰略、實施科技創新、人才引進等特殊情況支付的工資總額,在堅持企業工資總額增長幅度不超過經濟效益增長幅度的前提下,監管機構或部門可以對有關企業建立工資總額特殊管理清單制度,視情追加或核增工資總額,企業應在年度工資總額預算方案中單獨說明。
第三章 工資總額分級管理
第十二條 國有企業工資總額實行分級管理。監管機構和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制定工資總額管理制度,依法對出資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總體水平進行調控。
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按照收入分配管理的相關政策規定,制定完善符合本企業實際的工資總額管理辦法,依法自主決定企業內部收入分配。
第十四條 實行工資總額備案制管理的企業,由企業根據管理要求,結合實際制定本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制度,科學編制職工年度或周期工資總額預算方案。企業工資總額管理辦法及預算方案經履行企業內部決策程序后,報監管機構和部門事前備案后實施,不再對其工資總額預算方案進行審批。
第十五條 實行工資總額核準制管理的企業,由監管機構和部門根據管理規定,審核確定企業年度或周期工資總額預算方案。
第十六條 工資總額預算經備案或核準后,由企業根據所屬企業功能定位、行業特點和經營性質,按照內部績效考核、薪酬分配制度,組織開展所屬企業工資總額預算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 企業工資總額統計口徑原則上與財務決算合并報表范圍相一致。企業應按照“自下而上、分級編制、逐級匯總”的程序,依據企業國有資產產權隸屬關系,原則上以企業法人為單位,層層組織做好工資總額預算方案編制工作。
第四章 工資總額決定機制
第十八條 國有企業工資總額預算以清算的上年度工資總額為基礎編制。企業按照“效益增工資增、效益降工資降”的同向聯動原則,綜合考慮勞動生產率提高和人工成本投入產出率、職工工資水平市場對標等情況,建立工資總額與經營業績考核指標聯動機制。
(一)企業經濟效益增長的,當年工資總額增長幅度可在不超過經濟效益增長幅度范圍內確定。其中,商業Ⅰ類企業上年職工平均工資達到全國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3倍以上、商業Ⅱ類企業達到2倍以上、公益類企業達到1.5倍以上的,當年工資總額增長幅度應低于同期經濟效益增長幅度,且商業Ⅱ類和公益類企業當年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幅度不得超過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發布的工資增長調控目標;對未完成經濟效益考核目標的,工資總額適當少增。
(二)企業經濟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調整等非經營性因素影響外,當年工資總額原則上相應下降。其中,上年企業職工平均工資未達到全國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70%的,當年工資總額降幅在不超過同期經濟效益降幅的50%范圍內確定。對商業Ⅱ類和公益類企業、按時足額上交國有資本收益的企業以及其他未發生虧損的企業,工資總額可以適當少降或者適度下降。對因中外貿易摩擦或市場價格波動較大導致經濟效益下降、但完成了下達的經濟效益考核目標的,工資總額可以不降。
(三)剔除受政策調整等非經營性因素影響后,企業未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工資總額不得增長,或者適度下降。其中,國有資產減值幅度超過10%的,當年工資總額降幅不低于5%。
第十九條 工資總額按年度管理的企業,可從年度經營業績考核指標中選取2-4個指標作為與工資總額聯動的指標。聯動效益指標應包含至少一個經營業績考核的經濟效益指標。商業Ⅰ類企業的經濟效益指標一般以利潤為主,其他指標作為調節指標;商業Ⅱ類企業一般同時考慮利潤和特殊任務完成率等指標;公益類企業一般同時考慮利潤、營業收入或主營業務工作量等指標。
第二十條 工資總額按周期管理的企業,可從年度和任期經營業績考核指標中選取2-4個指標作為與工資總額聯動的指標。聯動效益指標應包含至少1個年度和1個任期的經濟效益指標。商業Ⅰ類企業的經濟效益指標一般以利潤為主,其他指標作為調節指標;商業Ⅱ類企業一般同時考慮利潤和特殊任務完成率等指標。
第二十一條 企業工資總額在預算范圍不發生重大變化的情況下,原則上增人不增資、減人不減資。企業預算范圍發生重大變化的,可以合理增加或減少企業工資總額。
第二十二條 發生兼并、改制、重組等情況的,新增的企業(法人單位),初始工資總額預算原則上以其原主管單位核定的工資總額或以上年度企業經審計的應發工資或市場同水平工資確定的工資總額為基數。
第五章 工資總額管理程序
第二十三條 國有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收入分配政策規定、監管機構和部門有關要求編制工資總額預算。工資總額預算方案履行企業內部決策程序后,于每年4月底報監管機構和部門。
第二十四條 監管機構和部門按照本辦法要求及相關規定,對企業報送的工資總額預算方案進行備案或者核準。對實行核準制管理的企業,在規定的時間內出具相關意見。
對企業工資總額預算方案不符合國家、省和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監管機構和部門將要求企業調整或者重新編報預算方案。
第二十五條 建立國有企業工資總額預算動態監控制度,對企業工資總額發放情況進行跟蹤監測,并且督促企業加強預算執行情況的監督和控制。
第二十六條 國有企業應當嚴格執行經備案或者核準的工資總額預算方案,逐級落實預算執行責任,切實加強內部預算執行情況的跟蹤和監督,確保年度經濟效益目標和工資總額預算目標的實現。
第二十七條 國有企業工資總額預算在執行過程中,預算編制基礎發生重大變化的,可以申請對工資總額預算進行調整。工資總額預算調整情況經履行企業內部決策程序后,報監管機構和部門復核或重新備案。工資總額按年度管理的企業,原則上應當于每年10月底前可調整一次,逾期未報,視作不再調整。工資總額按周期管理的企業,原則上調整不超過兩次,周期最后一年的10月底前可做最后一次調整,逾期未報,視作不再調整。已選定的與工資總額聯動的指標不可調整,但相關聯動數據可調整。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調整。
1、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發生重大調整的;
2、市場環境發生重大變化的;
3、企業發生分立、合并等重大資產重組行為的;
4、其他特殊情況。
第二十八條 工資總額按照年度管理的企業應當按照清算工作要求于每年4月底向監管機構和部門提交上年工資總額預算執行情況報告。
工資總額按周期制管理的企業,前兩年均應按年度清算要求提交工資總額情況報告,周期結束后應當按照清算工作要求于周期結束的下一年4月底向監管機構和部門提交周期工資總額預算執行情況報告。
第二十九條 監管機構和部門依據經審計的財務決算數據,參考企業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完成情況,對出資監管企業工資總額預算執行情況、執行國家、省及本市有關收入分配政策等情況進行清算。
第六章 企業內部分配管理
第三十條 國有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工資總額管理的制度體系,實現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和勞動生產率緊密聯系、同向聯動,完善企業內部工資總額能增能減機制。
第三十一條 國有企業應當繼續深化企業內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職工薪酬市場對標體系,構建以崗位價值為基礎、以績效貢獻為依據的薪酬管理制度,堅持按崗定薪、崗變薪變,合理確定各類人員薪酬水平,逐步提高關鍵崗位的薪酬市場競爭力,調整不合理的收入分配差距。
第三十二條 堅持短期與中長期激勵相結合,積極探索實行以鼓勵創新為導向的分配政策,統籌用好員工持股、上市公司持股計劃、科技型企業股權分紅等中長期激勵措施。
第三十三條 逐步完善全口徑人工成本預算管理制度體系,嚴格控制人工成本不合理增長,不斷提高人工成本投入產出效率。統籌規范福利保障制度,嚴格清理規范工資外收入。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關于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企業年金、福利費等相關規定,不得超標準列支。企業效益下降的,應當嚴格控制職工福利費支出。
第七章 工資總額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國有企業應當依法依規合理確定年度工資總額,企業所有工資性支出應當按照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全部納入工資總額核算,不得在工資總額之外列支任何工資性支出,不得違反規定超提、超發工資總額。企業經審計的財務決算合并報表的“應發工資”超過清算工資總額的,均視為超發工資。
第三十五條 工資總額按備案制管理的國有企業,出現違反國家、省及本市關于工資總額管理有關規定的,監管機構和部門將責成企業進行整改,情節嚴重的,除按規定進行處理外,取消備案制管理資格。
第三十六條 國有企業應當健全完善內部監督機制,企業內部收入分配制度、中長期激勵計劃及實施方案等關系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分配事項應當依法依規履行決策程序。強化民主監督,健全內部審核監察機制,企業要將薪酬福利管理作為財務管理和年度審計的重要內容。
第三十七條 市人社局、市財政局、國資監管機構將監管企業工資總額預算執行情況納入監督檢查范圍,必要時進行專項審計。
第三十八條 企業超提超發工資總額超過清算確定的工資總額5%、不超過10%的,按照10%的比例分別扣減違規行為發生年度的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薪酬、財務負責人的績效年薪;企業超提超發工資總額超過清算確定的工資總額10%的,按照超提超發工資總額的實際比例,分別扣減違規行為發生年度的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薪酬、財務負責人的績效年薪。并視違規情形,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企業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建立企業工資分配信息公開制度。國有企業應將職工工資分配情況作為廠(司)務公開的重要內容,在企業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于每年9月底前向職工公開,接受職工監督,同時在本企業或監管機構和部門官方網站向社會如實披露工資總額清算結果和企業上年度應付職工工資總額、職工平均工資水平及增長幅度等信息,接受職工和社會監督。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本市現行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本辦法由市人社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各縣、區監管機構和部門及其所監管的國有企業,可以依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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